上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指南2020版
所需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符合法定形式并加盖工商查询章);
2、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主要负责人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与计算机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8名以上)的身份证复印件、资格证明(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
5、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及章程(包括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6、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自有营业场所产权证明的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及业主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7、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并按照拟申请的经营项目进行逐项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1)行业背景分析;(2)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作介绍;(3)盈利模式介绍;(4)公司发展战略;(5)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应包括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表现形式、发行范围、单位购买价格、终止服务时的退还方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6)申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应包括服务(平台)模式、用户购买方式、用户权益保障措施、用户账号与实名银行账户绑定情况、技术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8、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9、所有材料须加盖公章,网上提交申请未获批准的不需到现场提交纸质材料。
注意几点事项:
1、所有材料仅需一份并且均需加盖公章;
2、工商营业执照、相关变更备案记录、验资报告、租赁合同等材料,须带原件核对;
章程须盖有工商查询章;
3、业务发展报告内容应与申请业务一致;
4、领证人需带法人授权委托书及领证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证仅需带身份证复印件。
办理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93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单位审批(实施机关:文化部)。
2、《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十二五”时期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先行先试的批复》(国函[2012]177号)同意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28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许可证编码。
3、《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文化部令第27号)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4、《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37项:设立经营性互联网单位审批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