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入2020年以来很少有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了,因为很多实体店都撑不下去了。偶尔会有一两个朋友咨询我如何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我都会一一解答,现在抽出其中一个案例跟大家分享一下,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我公司是一个国外知名酒店管理公司,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特许人的资格要求。想请问一下,可否直接对国内的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特许经营的许可;还是一定在国内投资设立外资企业后再进行特许?如果可以外国公司的名义特许,那么是否需要商务部门的审批?哪个级别的部门审批?还是直接在特许经营系统备案即可?向地方商务部门还是商务部备案?如果是新设外商投资的酒店管理公司进行特许经营,那么该新设酒店管理公司的审批,要在省级商务部门还是要在商务部进行?如果是跨省区经营,那么是否要在商务部审批?还是在各省级分别审批?
答案:设立专门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
(一)证明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令第485号)规定的有关文件资料;
(二)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三)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四)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五)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六)由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七)合营各方的营业执照或者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其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八)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人选名单;
(九)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的,应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地址、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审批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
前款所列文件除第(七)项所列外国投资者提供的材料外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中第(五)、(六)、(八)项文件可以用合营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书写。两种文字书写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