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欧盟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使用通用规范名称。
2、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
3、申请可以使用任一种官方语言,但必须指定第二种语言。
4、依照巴黎公约申请优先权的,必须于弟一次申请日起6个月内提交欧共体申请。
5、内协局审查欧盟商标申请时,只对其可注册性(即显著性),也称理由,进行审查,不进行相对理由的审查,也就是不会引证在先权利驳回申请。
6、自公告日起3个月内,如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欧盟商标将取得注册。
7、欧盟商标注册程序经历三个阶段:信息公开、商标审查和商标公告。欧盟商标注册制度与英国类似,都会在公告前发布一份《商标查询报告》,该报告会抄送给在先权利人,此后,便会公布该申请,如无第三方提出异议,即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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