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所谓直接特许是指特许人将特许经营权直接授予特许经营申请人,获得特许经营权的被特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开设店铺、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经营权;所谓分特许是指特许人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权授予被特许人,被特许人除自己在该区域内开设特许加盟店从事经营活动外,还可将特许经营权再授予其他加盟者。实际上,从发展加盟商的关系上来说,分特许人是特许人在授权地域的代理人,他的主要权利和职责是代行特许人在授权地域募集加盟者,并由此获得再特许收益。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由于分特许授权费用远远高于直接特许,所以,被特许人要获得分特许授权必须要与特许人另行协商约定,并且,在某一个特许经营体系内部是否允许发展分特许人,是由特许人根据特许经营体系发展战略来决定的,因此,《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关“未经特许人同意,被特许人不得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的规定,其中所指的被特许人实质上仅指直接特许的一般被特许人而言。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显然,从一般特许经营权的性质来看,被特许人本身就没有再特许的权利。因而,如果被特许人向他人进行再特许,就不仅是违约行为,而且也可视为向他人部分转让特许经营权。部分转让与全部转让都是违反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对于分特许人来说,由于他拥有的再特许权利是经特许人授权的,所以,再特许行为本身不成为本条第一款限制的对象,但是,分特许人未经特许人同意以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地向他人转让特许经营权的,仍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