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主体,包括两大类。
一是中国境内的各类法人,包括各类工商企业、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事业单位等,这些机构属于中国境内的法人机构,受中国内地法律的管辖约束。
另一类是由国内投资主体控股的境外企业或机构,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对境外进行投资。这些境外企业或机构不属于中国内地的法人机构,不受内地相关法律的制约,但境内机构通过这些境外机构向境外进行投资时,仍然需要按照国内有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政策规定,履行相应的核准手续。与国际惯例相同,在国内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也可在境外投资。
1.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2. 投资主体身份证明,如营业执照等;3.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自决议;4. 证明投资护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5.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6.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均为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材料递交够7~10个工作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