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备案操作规程
(试行)
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485号,以下简称《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务部2011年第5号令)、《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186号),结合省编委办核定的省商务厅行政权力清单,对商业特许经营备案规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商业特许经营特许人备案操作规程》(试行)公布如下:
一、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浙江省内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下同)。
二、备案条件
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2个直营店持续经营时间都超过1年。
三、备案受理
(一)省内特许人备案。在省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由设区市商务局(委)审核并备案。
(二)跨省特许人备案。在境内从事跨省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向特许人注册地设区市商务局(委)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委)初审合格后,提交省商务厅备案。
(三)境外特许人备案。注册地在境外的特许人(含港澳台)在境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向商务部申请备案。。
四、备案需提供的材料
(一)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附件1)。
(二)中国境内全部被特许人的店铺分布情况(附件2)。
(三)特许人的市场计划书(附件3)。
(四)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人代表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未包括此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批准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增项,增项完毕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五)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境内有资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附件4);如是授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证明。
(七)其他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其他前置性审批的行业,还应一并提交前置性审批证明文件,如:教育行业的办学许可、餐饮行业的卫生许可、娱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