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的认定和资质
《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根据上述规定,特许经营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许可他方在特定的经营模式下试用其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他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综合上述规定,特许人特许经营资质包括:1)特许人为企业;2)拥有经营资源;3)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4)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5)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
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特许人的经营活动存在较多不规范、不诚信的情况。其中欺诈的问题又zui为突出,许多不良的特许企业设置各种圈套欺诈被特许人,给整个特许经营行业带来了很坏的影响,甚至有人开玩笑说“十个特许九个骗”。
特许经营中的“两店一年”
据《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两店一年”是判断特许人是否具有成熟经营模式、能否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条件。第七条是对其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范的认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法律行为,否认其法律效力),这并未否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效力。据zui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4日作出的《关于不具备“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特许人所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否有效的复函》(2010民二他字第18号),该复函明确“两店一年”属于行政法规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特许人不具备上述条件,并不当然导致其与他人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特许人欠缺“两店一年”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特许人不具备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特许人欠缺“两年一店”也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被撤销或解除。司法实践中,若被特许人仅以特许人不满足“两店一年”主张合同撤销的,法院原则上不予支持。法院一般会以是否存在欺诈、是否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基点,结合实际案情进行裁判。若符合《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法院也会支持解除合同。
“两店一年”也存在例外情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逾期不备案的,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前款规定的特许人,不适用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