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沪商商贸[2009]449号)备案对象:包括登记注册住所地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且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上海注册公司。办理时限:自收到符合条件的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并通知特许人 提交材料
1.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年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与公司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相符的商标权、企业标志、专利权、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如注册商标、专利、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已由相关部门受理中的,需提交受理通知。
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系港、澳、台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
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
5.公司委托其员工办理备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委托事项、委托书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