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知识产权发展概况
在波兰,一项新的《工业产权法》于2001年8月22号开始实施,它取代了之前的四部法律(《发明法》、《商标法》、《集成电路专利法》以及《专利局法》)。这部新法案对知识产权法的执行没有大的改变。
专利
波兰是《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的成员国。自1990年开始,波兰还成为《专利合作条约》的成员国。从2001年8月22号开始,《工业产权法》将通过专利和实用新型保护发明创造。
注册的专利自提交申请之日起20年内有效。对于实用新型的保护期限为10年。要使一项专利或保护权利有效必须每年支付一定的费用。一项发明在经过是否具有新颖、独创性以及是否具备商业可行性审查后,可以被授予专利。一个实用新型应当是新颖有用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形式。申请应在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内公布。
当一项专利有效时,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给予专利所有权人在波兰境内使用自己发明的独占权利。这项独占权利不能滥用,特别是应用在被禁止的垄断活动的时候。特别是当第三方需要利用该项专利以满足市场,尤其是在公众利益要求如此,和/或有关产品的供应或质量无法满足,和/或其价格不正当膨胀的情形下,则不应当适用专利权。这项规定在专利注册的头三年内不予应用。
滥用专利权与避免或消除国家紧急状态一样都可成为申请强制许可的原因。许可没有特别条款。专利或独占许可权利人有权就其利润和/或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救济。虚假标识和侵权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在商品上标明专利号被广泛应用但不是必须的。
商标
波兰是《马德里商标注册条约》的成员国。从1991年起,波兰也成为《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条约》的成员国,并且从1997年春起成为该条约议定书的成员国。下列标志可被注册:
* 商标
* 服务标识
* 集体商标
* 相互商标
注册的商标从申请提交之日起10年内有效,除非这项商标被证实已连续5年没有被使用。每过十年要重新申请注册一次。如果被侵权,经营者或许可证持有人可以采取法律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当某地理和区域名称特指当地的某项特别产品以及这个地理和区域名称跟这项产品的某项特征有关联时,其保护范围还包括地理和区域名。国外的申请者必须在波兰有专门的代理人。
著作权
在波兰,著作权受1994年2月4日颁布的《版权及相关权利法案》已保护,这项法案在2000年6月进行了大量修改。目前这一新法案达到同期的标准,并与知识产权的自由贸易原则相符合。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在很大程度上被扩大了。新的法案不仅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作者权利,包括了相关权利。新法案规定了一些新的权利以及这些新的权利的所有者有权去决定如何使用他们的作品以及如何产生经济效益。这些新的权利拥有者包括了音像作品制造者、电视、电台以及艺术表演者。新法案规定了知识产权在科学、技术以及制造领域,包括电脑程序和工业设计方面均受到保护。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机制与欧盟国家使用的方式相似。
对于该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将延长至作者死后70年,如果该著作权归其他人所有,则保护期限在该作品发行后70年。
新法案规定了更为有效的著作权保护的程序。非法获得的利益将被没收并返还给真正的所有权人。该新法案还规定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人将被处以罚款,甚至处以5年的有期徒刑。该新法案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著作权在波兰的受保护程度,也减少了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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