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买的是一盒标价为49.9元的文具套餐。里面包含了水彩笔、文具盒等学习用具。这礼物还没送出去,丁先生的家人就发现了问题。只见文具的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15年5月11日,保质期两年。也就是说,在2017年的5月11日,这套文具就已经过期了。
丁先生说,从自己把文具从货架上拿下来,到付钱离开,超市员工都没有任何的提醒,当时货架上,还有不少一样的文具。今天上午,记者来到涉事的超市,发现这里仍然摆放着四盒过期的文具。
随后,记者向超市方表明了来意。很快,一名姓程的女经理来到前台,在核实所提问题的确存在后,超市方承诺一定会担负相应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随后,超市方向丁先生退回了49.9元的购物款,并按照相关规定赔偿了丁先生500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