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1、有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住所,并有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3、有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4、有投入资金的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三、申报材料
(一)设立演出经纪机构
1、载明单位名称、地址、经济性质、注册资金及来源、经营范围等内容的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转业人员名单及简历;
5、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书;
6、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审计事务所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7、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应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8、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应提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9、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10、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应提供合资、合作经营各方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
11、与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应提供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
2、分支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固定的办公地点的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证明(需提供出租方的房产证明);
4、演出经纪机构在港澳的合法开业证明;
5、演出经纪机构章程、分支机构章程;
6、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书及其身份证明;
7、3名以上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明;
8、演出经纪机构的资金证明及向分支机构拨付经营资金数额及期限证明。
(三)设立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
4、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及注册登记文件;
5、内地合资、合作经营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6、合资、合作经营各方经协商确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及身份证明;与台湾地区和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经营的,应提供董事长或者联合委员会主任为内地代表的证明,内地代表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的证明;
7、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四)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3、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4、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及身份证明;
5、投入资金来源、数额、期限及证明;
6、土地使用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文化厅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省文化厅审核,符合条件的,发放许可证。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