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包含以非全日制用工为代表的时间上的灵活;以劳务派遣为代表的雇佣形式上的灵活;以业务外包为代表的服务形态上的灵活;以平台型用工为代表的就业形式上的灵活。我们按着这四种类型剖析一下企业的业务逻辑以及税负逻辑。
1. 非全日用工
l 合同类型:企业与自然人依然建立劳动合同。只是非全日制的劳动合同与全日制劳动合同在时间管理、报酬支付等有一定的区别。
劳动合同法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z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z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l 税负分析:
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取得的报酬为工资薪金所得,企业在支付报酬后,需要按月为员工申报预缴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员工如果多处取得非全日用劳动报酬的,第二年需要自行汇算清缴综合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企业对外支出的自然人报酬,按着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保:非全日制用工,根本社保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可以不为自然人缴纳社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但需要为自然人购买工伤类保险。
l 劣势分析
非全日用工工时计算、把控相对复杂,出勤考核不规范标准,很容易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此时就存在为全员缴纳社保的风险;
非全日制用工结算周期比较严格,且仍需要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全日用工依然构成企业的员工总数,在享受残保金、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时可能产生不利。
2. 劳务派遣
l 合同类型
用工企业不与自然人直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公司签订派遣合同,此时自然人并没有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是与派遣单位签订的全日制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z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六条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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