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因疫情影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人独资企业还享受免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按月申报的月销售额10万元为标准,湖北省全部免征增值税,其他省市不超过10万元免征,超过减按1%征收。
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
个人独资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按照5%~35%五级累进制执行,比较常用的是核定征收,不强求成本票,直接核定开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