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什么要求?

更新:2024-07-31 09:10 发布者IP:180.158.50.182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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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执行董事。

第七章股权转让

第二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上海注册公司股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其股份的转让,以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买,视为同意转让。

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有优先转让股权的权利。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应当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三条股权转让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上海注册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股东及其出资的记载。本章程的这一修改无需股东大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未向股东分配利润,且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本法规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重大财产;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使公司存续。

股东与公司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60日内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上海注册公司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和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出具书面报告,并于30日前送交全体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主管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红利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任免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解散原因及清算办法

第三十条公司经营期限为十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继续存在将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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