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司注册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法规,上海* * *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 * *和上海* *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出资,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公司名称:上海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崇明县潘园公路12号北楼* * *(上海泰和经济开发区)
第二章公司业务范围
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网络工程、会议展览工程、计算机软件开发、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服务、建设项目安装、维修和维护、企业形象策划(上述许可经营须经工商批准)。
在公司经营范围内,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规定的注册前必须批准的项目,应在注册前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申请。
第三章公司资本注册
第四条公司资本注册:50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
股东姓名
投资形式
资本贡献率
出资额
出资时间
货币
90%
人民币45万元
年月日
10%
人民币5万元
股东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一次缴足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公司注册并编制股东名册。
第五章是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方法、权限和议事规则
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无职工代表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方案。
(七)作出增加或减少公司资本的决议注册;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对外投资作出决议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
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项的,公司注册可以不召开股东大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签署决定文件(由公司股东盖章)。
第九条第一次股东会由出资Zui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六个月举行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如果监事未能召集和主持,则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公司注册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决议,应当由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