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代开所缴纳的税是个人经营所得税,所以与劳务报酬所得、个人薪金所得是不影响的,不会存在重复缴税,所以各个企业也不必担心后期累计计税了。
2022年延续执行的税收政策
1.扶贫税收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主要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等政策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即2022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醉高可上浮20%。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醉高可上浮30%。
【提醒】适用该优惠政策的主体,须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上述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醉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31日。
与此同时,适用主体扣减税费有顺序要求,应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信用修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与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1号)
【主要内容】2022年1月1日起,继续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支持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有效衔接纳税信用评价与“首违不罚”制度。
【提醒】该政策有三点值得注意:
01.新增纳税信用修复
新增了对严重失信行为和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修复情形。
企业符合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可填写《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对当前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其中,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破产企业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因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失信主体信息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请前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记录等5种情况。
02.破产企业信用修复
明确了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税务机关根据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评价其纳税信用级别。
03.首违不罚
明确自2021年度纳税信用评价起,税务机关按照“首违不罚”相关规定对纳税人不予行政处罚的,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
值得注意的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所列条件的纳税人,其纳税信用级别及失信行为的修复仍从其规定。
3.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主要内容】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提醒】印花税法有以下几个重大变化:
1、减少了征税范围,对权利、许可证照不再单独征收印花税。
2、是降低了税率,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现并入建筑合同)、运输合同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从万分之五降低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从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3、是明确了应税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上列明的增值税税款不作为计缴印花税依据。
4、是取消了尾数规定,直接按实际计算税额纳税。
5、是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4.环保节能优惠目录
《财政部等四部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36号)
【主要内容】《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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