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选用灵活用工方式的公司而言,做为付款得到的企业,对协作的灵活就业存有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责任。
一般情形下,公司要依照工资薪金所得为协作的灵活就业按月或是按次预扣预缴税款,而且向灵活就业给予其个人所得税和已缴纳税金等信息内容。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自由职业者而言,如果是单纯的普通合伙人,在有协作公司的情形下一般不用自身去交个人所得税。但合乎“获得综合所得必须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的情况”的本人,理应在获得所得的的第二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请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倘若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体户真实身份从业生产经营,由于自身与公司中间就归属于商业合作关联,因而其获得的经营所得必须在月度或每季度终结后15日内,自主向经营所在城市负责人税务局申请办理预缴税款税务申报。
但是要留意的是,伴随着灵活用工的爆发式增长,销售市场进入了大量的灵工服务平台,这也致使了灵活用工销售市场良莠不齐、乱相层出不穷。隔三差五地,便会出现“XX灵活用工服务平台涉案人员被查”的新闻报道被曝出。
将来有关部门针对灵活用工服务平台的管控也会更为规范化和实际。做为灵活用工的公司方,在挑选灵工服务平台时应当有更好的规定,但z至少要确保这四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