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进行公示,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的建设不得投产使用。
建设单位在验收之前应根据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现场实际建设情况及现行环保法律法规为依据,对项目是否符合环保验收条件进行判定,制定验收监测方案,组件验收工作组。对于符合环保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之前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和验收检测,编制验收并按照要求至制定的网站进行公示,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后方可正式投产。
此外,在项目专项验收报告报送审批过程,协助配合建设单位跟踪审批进程、报告修改、技术方面沟通及取得相关验收意见等工作。
我公司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流程包括:
(1)现场初步踏勘,判断企业实际建设内容与环评及其批复相比是否有较大变化,是否需要编制非重大变更报告;
(2)编制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报告及公示,
(3)验收监测方案编制,踏勘现场,核实监测的便利性和合规性,
(4)协助完成验收委托监测,
(5)验收报告编制、现场验收工作会议、报告公示,
(6)全国平台公示内容填报及公示,
(7)验收资料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