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返程投资
在75号文中,“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
◆ 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以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
◆ 协议购买境内资产,以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 向境内企业增资。
而37号文把“返程投资”定义为“境内居民直接或间接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即通过新设、并购等方式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并取得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
相比75号文,37号文正式将境内居民返程“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规定为返程投资行为的一种,将其与返程并购行为纳入相同的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