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境内居民参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股权激励计划
37号文对与特殊目的公司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外汇登记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特殊目的公司在上市前以其股权或期权等为标的,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企业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员工进行股权激励的,相关境内居民个人在行权前可在外管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7号)仅适用于境内居民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在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外管局认为,境外公司在上市前制订了股权激励方案,但行权必须要在上市后才能办理。实践操作使得境内居民参与境外注册的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期权)激励计划长期处于无法实际办理外汇登记的“尴尬”状态。
37号文的出台,弥补了这一立法和监管空白,使得企业办理上市前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外汇登记变得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