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 一)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是指经文化行政部门和
电信管理机构批准,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
息服务提供者。 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
的, 通过向上网用户 收费或者电子商务、 广告、 赞助等方式
获取利益,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 均应申请设立经
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二) 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互联网信
息服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 并具备以下条件:
1、 有单位的名 称、 住所、 组织机构和章程;
2、 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3、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 8
名 以上业务管理人员 和转业技术人员 ;
4、 有 1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申请网络游戏上网运
营、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发行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交易服务等
网络游戏经营活动的的应当具备 100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
5、 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 工作场所以及
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6、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 申报材料提交
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采用企业的组织
形式, 并提交下列文件:
( 一) 申请书
( 二) 设立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表;
( 三) 企业名 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和章程;
( 四) 资金来源、 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 如验资报告、
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
( 五) 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法人股东的
营业执照及章程( 该法人股东的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自 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 六)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 七)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 、 转业技术人员 的资格证明和
身份证明文件( 如学历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
件) ;
( 八)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 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
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自 有场所需
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 九) 与申请表中所申请经营范围相一致的业务发展报
告。 业务发展报告应包括企业基本状况及产品介绍, 并按照
拟申请的经营项目 进行逐项分析, 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行业背景分析; ( 2) 围绕此业务企业已开展和拟开展的工
作介绍; ( 3) 盈利模式介绍; ( 4) 公司发展战略及开展网
络文化工作的主要策略及具体措施, 从内容、 技术、 管理等
三方面进行具体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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