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经纪机构办事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和办理。
二、 申请事项
事项: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请。
分项: 设立、 延续、 注销、 补证。
三、 法规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
则》、《文化部关于做好取消和下放营业性演出审批项目 工作
的通知》。
四、 实施机关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 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内资演出 经
纪机构的审批, 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负责申请受理、
证件送达。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 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香
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设立合资、
合作、 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
设立合资、 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 应当通过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 向 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 提出
申请。
五、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六、 审批条件
2
1. 固定的办公地点;
2.三名 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 ;
3. 与演出经纪机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七、 申请材料
( 一) 提交申请
除当面提交外, 申请材料可通过信函、 传真、 电子政务
等途径提交, 也可委托代理人提交, 经受理窗口 现场确认后,
当场办理:
1. 申报资料按本办事指南申请表载明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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