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
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
电信业务, 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 自治
区、 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业务分类
增值电信业务分为di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A 类增值电信业务包含: 固定通信业务、 蜂窝移动通信业务、 第
一类卫星通信业务。
1. 集群通信业务
2. 无线寻呼业务
3. 第二类卫星通信业务
4. 第二类数据通信业务
5. 网络接入业务
7. 国内通信设施服务业务
8. 网络托管业务
B 类增值电信业务---------一般增值电信公司为 B 类增值电信
业务(包含 IDC/ISP/ICP/SP/呼叫中心)
一、 di一类增值电信业务
1.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
2.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
3. 国内因特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
4. 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IDC)
二、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1. 存储转发类业务(语音信箱、 X. 400 电子邮件业务、 传真存储
转发业务)
2. 呼叫中心业务
3.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ISP)
4. 信息服务业务, 包含 ICP(互联网信息服务) 和 SP(移动网信息
服务)
申请条件
1. 申请公司主体必须为纯内资企业。
2. 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其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 在全国或跨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 其
注册资本zui低限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
3. 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4. 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办理程序
1、 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并
于收到申请材料 5 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
2、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
请材料 5 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 一次性告知需
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
请, 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 5 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
可的, 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 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在一年
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 颁发《增值电信业
务经营许可证》 。 不予批准的, 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 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 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 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
委托书领取。
7、 省、 自治区、 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的有效期为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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