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直营店是指由特许人投资设立并直接经营管理的、 与 特
许人申请备案同一品牌、 同一业务性质的门店。
酒店管理公司直接经营管理的酒店可以视为该公司 的直营店; 与
特许人经营同一业务性质、 同一品牌的控股母公司的其他子公司 、 直
营店可以视为特许人的直营店; 以特许人控股股东及其配偶作为业主
的个体工商户 , 在同一业务性质、 同一品牌范围内, 可以视为特许人
直营店。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 不能作为特许人申请特许经营备案。
《条例》 实施前以个体工商户 形式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 《条例》
实施后, 以该个体工商户 的业主为控股股东成立企业承继原特许经营行
为的, 可视为 2007 年 5 月 1 日 之前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予以备案。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shou次订立特许经营合
同之日 起的 15 天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备案。 在 2007 年 5 月 1 日 前已经从
事特许经营活动的特许人, 应当自 《条例》 施行之日 起 1 年内, 依照本
办法的规定向有关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十条 特许人的以下备案信息有变化的, 应当自 变化之日 起 30 日
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 一) 特许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 二) 经营资源信息。
( 三) 中国境内新增被特许人店铺在省、 自 治区、 直辖市的分布情
况。
第十一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3 月 31 日 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
终止、 续签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二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所有备案事项的信息, 并确保所填写
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十三条 备案机关应当自 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
定的文件、 资料之日 起 10 日 内予以备案, 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
系统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 资料不完备的, 备案机关可以要求其在 7 日 内
补充提交文件、 资料。
第十四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备案机关可以
撤销备案, 并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予以公告:
( 一) 特许人注销工商登记, 或因特许人违法经营, 被登记机关
吊销营业执照的。
( 二) 备案机关收到司法机关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备案
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的。
( 三) 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造成重大影响的。
( 四)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并经备案机关同意的。
( 五) 其他需要撤销备案的情形。
第十五条 各省、 自 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
案及撤销备案的情况在 10 日 内报送商务部。
第十六条 备案机关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
材料, 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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