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弟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境内的商业特许经营行为保护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商务部令 2004
年第 25 号《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
通过签订合同特许人将有权授予他人使用的商标、商号、经营模
式等经营资源授予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
经营体系下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第三条 在山西省境内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本办法进行
备案。
第四条 山西省商务厅负责对山西省境内特许经营活动进行指
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在山西省境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向所在地设区市
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市经营的向省商务厅备案。特许人需报送如
下材料进行备案并对其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特许人基本情况备案表附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特许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许可使用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特许人特许合同样本
五特许经营手册。
第六条 特许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境内的由被特许人到省商
务厅备案。
第七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相
关条款对辖区内从事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特许人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下达《特
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并送达特许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在下达《特许经营企业准予备案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将特许人
基本情况备案表报省商务厅由商务厅进行汇总存档并在山西省
商务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八条 不符合备案要求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退回并说明
理由。
特许人应在 30 日内按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内容补正再报送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 1 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
合同的情况包括被特许人情况备案表附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报其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
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汇
总并在厅网站上定期公布。
第十条 备案资料内容若有变更应将变更内容及时报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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