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审批
一、适用范围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规定,“国家对码号资源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具体审批(适用)范围包括:
国际公众电信号码中的国际、国内长途字冠和长途区号;
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
短号码、业务接入码;
移动通信网网号+归属位置识别码(H0);
智能网业务接入码+数据库标识码(K);
本地网号码中的局号;
运营商识别码,路由码,帧中继、ATM以及未来特殊业务如Voip的网号,其他国际公众电信号码等;
国内信令点编码;
国际信令点编码;
国际移动台识别码中的移动国家码+移动网络识别码;
国际公众数据网号码;
“*/#”号码;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电信技术、业务和市场的发展需要,可以对码号资源的管理和审批范围进行调整。
二、申请条件和限制
1、办理条件
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0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4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公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所确定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条件和程序规定”,根据所申请号码种类的不同,申请人应当分别具备下列资格:
(1)1字头号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中央、国家部门等;
(2)95短号码申请人资格:跨省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业务规模遍布全国6省(区、市)15个以上城市的服务型企事业单位(目前仅开放银行、保险、证券、航空、物流);
(3)全国统一使用的其他智能业务接入码申请人资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4)国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具有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
(5)国内NO.7信令点编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网单位;
(6)本地电话网局号申请人资格:固定网本地电话业务经营者或者专用电信网单位;
(7)96短号码申请人资格: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服务性企事业单位。
(8)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申请人资格:符合短消息类服务接入代码的规划用途。
2、数量限制
在一定时期内,电信主管部门能够核配的码号资源总量受《电信网编号计划》所规划的各类码号资源总量限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根据新形势、新变化及时修订《电信网编号计划》,以满足电信行业发展和社会服务对电信网码号资源的需求。
3、禁止性要求
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2014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8号修正)。 第十三条 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电信主管部门不受理码号申请:
1、码号申请人不具备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的申请人资格的;
2、码号申请人提出的码号资源超出本办法所附目录规定范围的;
3、提交的申请材料不完备的;
4、申请人违反本办法受到电信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申请人欠缴码号资源占用费的。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处罚1次的,自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超过1次的,自第2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工业和信息化部不受理其码号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各省子公司、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违反本办法,一年内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3次的,自第3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一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所受行政处罚超过3次的,自第4次行政处罚做出之日起两年内,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不受理其码号申请,且其不得在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在此期间分配的码号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