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公司:用人可以灵便,缴税务必守“规定”
正中间服务化
正中间服务化,由灵活用工公司当做中介公司人物角色,向综合服务平台给予“互联网技术人力资源管理”服务项目。灵活用工公司按照综合服务平台的规定,挑选灵活用工本人,并为综合服务平台给予记录查询、买卖商谈、合同签订、税金代交社保、花费清算等服务项目。在这个方式下,灵活用工公司向综合服务平台扣除工程分包业务费及新项目附加费,依据新项目附加费向综合服务平台出具增值发票,并在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将工程分包业务费付款给灵活用工本人。那样,灵活用工公司接到的账款包含两一部分,一部分是“互联网技术”附加费,记入灵活用工公司收益;一部分是灵活用工本人的酬劳,灵活用工公司进行清算后,付款给灵活用工本人。操作实务中,一些灵活用工公司将接到的附加费及其业务费合拼出具增值发票,在其中不缺虚开增值税票风险性。
正中间服务化方式下,灵活用工公司与灵活用工本人一般不会有工作雇工,但需依照委托代征协议书,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号建议的答复》,灵活用工工作人员从服务平台获得的收益很有可能包含工资薪金所得和经营所得两类。灵活用工工作人员获得的收益是不是做为经营所得记税,要依据经营者在服务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业运营的经济发展本质开展判断。殊不知在实际中,灵活用工交易信息总数极大,买卖服务项目多,一些灵活用工公司在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通常不区别实际服务项目,所有按本人承包经营中较低定额征收率的所得的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实践活动中,也有一些灵活用工公司仅依据中下游公司给予的消息来签署从业者服务合同并清算薪水,这种灵活用工公司对灵活用工工作人员真实身份及给予服务项目真实有效均无法验证,造成存有巨大的虚开增值税票风险性。对于此事,小编提议服务平台公司理应提高合法合规观念,健全内控制度,加强对灵活用工本人身份认证,对买卖状况开展全过程管控,保证业务流程全阶段留迹,保证应税服务真实有效,预防虚开增值税票和洗黑钱风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