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私募基金管理人新设要求

更新:2024-07-17 18:00 发布者IP:183.195.102.233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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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监督局在工作通报中制定了私募基金企业登记工作指南。据了解,目前已登记私募管理人的工商变更已经可以办理,但新设私募基金企业的实际进度还不明确。

近期,很多私募小伙伴咨询上海私募注册的相关事宜。积募获悉,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在2021年第2期《注册工作通报》中已经作出相关指示,制定了上海市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登记工作指南。

01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登记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应当标明“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管理”字样;

经营范围应统一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

二、私募基金

名称中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创业投资”字样;

经营范围应统一使用“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创业投资”。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原则上专营。

如果是以投资或者投资管理活动为目的设立的企业,并不存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例如以自有资金投资(管理)、员工跟投平台等,不适用上述要求,仍按原登记口径登记。

02

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登记流程

一、新设企业

申请新设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持市政府或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办理登记。

如果是非投资管理类企业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应参照新设流程办理。

二、存量投资管理类企业

如果是已设投资管理类企业,申请变更为私募投资基金企业,流程如下:

1、市局登记企业且名称或经营范围含有“股权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字样的,依申请办理;

2、持市政府或市金融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信委、市科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的,依申请办理;

3、其他已登记投资管理类企业,持有效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管理人登记公示信息或发改委备案信息,依申请办理登记。如未登记备案,应按新设流程取得相关部门批准后办理登记。

03

回溯:监管部门相关要求

一、证监会

今年1月8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其中规定,私募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对于该规定,证监会在新规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实行“新老划断”。之前2万多家名称及经营范围中包含“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基金管理”等字样的私募管理人,仍然可以保持原样,不用再做变更;后续新设私募管理人时,则需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

二、市场总局

1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局下发《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登记部门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

通知中指出,为便利企业登记经营范围,经商证监会市场二部,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两类表述: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与此同时,登记注册局已同步更新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三、中国基金业协会

1月26日,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要点如下:

1、1月8日后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按新规要求执行

自2021年1月8日起,提交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应当按照新规中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执行,即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2、1月8日前已提交且未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需出具承诺函,一年内整改,未按期整改将暂停产品备案

新规发布前已提交,且2021年1月8日前未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如不符合新规中关于公司名称、经营范围的要求,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在2022年1月7日前完成整改。

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管理人,协会将暂停办理其私募基金备案。

3、2019年9月1日前已反馈意见但未提交的机构,按新规执行

2019年9月1日前,协会已反馈意见且未再次提交的申请机构,再次提交申请时,视同新申请机构,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4、1月8日后私募管理的实际控制人变更、工商变更应符合新规要求

已登记私募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已登记私募管理人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变更,工商变更之日在2021年1月8日之后的,应当符合新规要求。

5、如存在未备案基金,管理人需在2021年7月7日前整改,整改期暂停新产品备案

新规要求,私募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新规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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