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合伙企业设立资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4、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5、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信用承诺书》及《市场主体自主申报名称预留告知书》;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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