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办理ICP许可证
一、禁止性要求
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
1.业务种类: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2.地域范围: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3.注册资本:不符合zui低限额要求。
4.出资比例: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5.申请企业:
(1)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2)不属于外商投资电信企业;
(3)不具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4)申请省内经营业务,而注册地不在本省;
(5)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不符合《电信条例》第十条的要求。
6.申请企业的主要投资者:
(1)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中方主要投资者,不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
(2)申请基础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不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要求;
(3)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不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
(4)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未按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二、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申请《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应提交下列材料: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在线填写;在受理窗口提交打印的原件1份,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议书(在线填写;在受理窗口提交打印的原件1份,每页加盖与申请表中一致的公章)。
3.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或者公司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合资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提交,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在线上传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4.公司章程(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原件1份,加盖工商局档案查询章和申请公司公章),股权转让协议(合资公司拟通过已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情况下提交,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5.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相关证明(在线上传所有文件原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文件原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6.中、外方投资者的有关证明材料
(1)若中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2)若中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在线上传原件正反面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正反面复印在一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3)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4)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件(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5)若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的,拟按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请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WTO政策时,应同时提交香港工贸署颁发的《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复印件1份,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7.外方主要投资者电信业务运营经验证明材料(在线上传每页加盖申请公司公章的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文件原件1份,外方主要投资者许可证材料可为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公司公章)。
8.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在线上传原件彩色扫描件;在受理窗口提交所有上传材料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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