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单填写说明
1.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申请表
填表说明:
(1)业务种类及覆盖范围:需为对外资开放的业务,请按照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中电信业务种类名称,准确填写业务种类名称以及业务覆盖范围。
如为按CEPA协议开放的业务种类,且为WTO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时,外方主要投资者应提供香港工贸署颁发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服务提供者证明书),澳门亦同。
(2)公司名称:应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申请跨地区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外币需换算);申请省内业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外币需换算)。
(4)公司通信地址以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应真实有效。
(5)其余栏目填写的内容应与附件材料中的申请者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信息完全一致。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书面材料:
打印填写的表单1份,公司已设立的情况下,需申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公司未设立情况下,需中方主要企业法人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项目建议书
(1)合资公司成立方式:只能勾选其中一项。若拟通过已有公司股权转让方式成立的,应提交股权转让协议。
(2)申请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应至少包括公司机构设置和职能简介,公司人员概况、已设立分支机构情况、公司主营业务介绍等。
(3)相关转业人员配备情况:至少应包括技术负责人、ke服负责人和企业联系人3人。
(4)中方投资者基本情况:应填写合资公司的纯中方股东信息。其中企业法人股东简介至少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介绍等;自然人股东简介至少应包括基本履历介绍等。出资比例应换算到对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
(5)外方投资者基本情况:应填写合资公司股东股权中逐级追溯出来的纯外资股东(对外资股东不必继续追溯)信息。其中企业法人股东简介至少应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营业务介绍等;自然人股东简介至少应包括基本履历介绍等。出资比例应为换算到对合资公司的出资比例。
示例如下图,中方投资者为X,外方投资者为A、D、E、Y。并且X、A、D、E、Y出资比例之和应为一百%。
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注册登录系统
申请企业应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注册登录,在该系统上填写表单,并提交申请。
(二)在线填写表单
申请企业需在tsm系统真实准确地填写表单信息,按照要求上传有效材料(表单填写说明详见附录二)。申请企业应对其提交的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三)申请材料审核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部门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于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提出审核意见,并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企业需详细阅读各表单及附件的审批备注,按照备注要求认真修改并尽快提交。
(四)发放《受理通知书》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且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窗口对其发放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签批的《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将接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
(五)提交纸质材料
企业接收到《受理通知书》后,需前往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信息通信业务受理中心现场提交纸质材料,接收地址和联系电话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1号
(六)受理后审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部门进行受理后审查,且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七)领取《审定意见书》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相关部门进行受理后审查,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企业收到领取《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的通知后,请携带有效证件及时前往通知地点领取。
二、办理方式
本审批事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申请企业应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提交申请材料,首页网址为:。
三、办理时限
本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应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有关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设立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对前款规定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属于基础电信业务的,应当在18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属于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在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增值电信业务,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签署意见。同意的,转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签署同意的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设立外商投资电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其投资项目需要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颁发《外商投资经营电信业务审定意见书》前,将申请材料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转送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审批期限可以延长30日。
陆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