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
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 534 号)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规定的有关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第六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除外)的外商投资电
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zui终不得超过49%,国家
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中的无线寻呼业务)的外
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在企业中的出资比例,zui终不得超过
50%,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和外方投资者在不同时期的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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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比例,由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经营电信业务,除应当符合本规定第
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电信条例规定的经
营基础电信业务或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
资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zhuan业人员;
(三)符合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慎的和特定行
业的要求。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中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全体中方
投资者中出资数额zui多且占中方全体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
出资者。
第九条
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在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取得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有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zhuan业人员;
前款所称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的外方主要投资者,是指在外方全体
投资者中出资数额zui多且占全体外方投资者出资总额的30%以上的
出资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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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禁止性要求
1.业务种类:不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
2015 版);
2.申请主体类型:不是依法设立的公司;
3.注册资本:不符合zui低限额要求;
4.申请主体资质:不具备与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人员、场地、
设施;
5.申请主体信誉:无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公司及其
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已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或
公司一年内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违规记录;
6.申请省内经营电信业务的,注册地不在本省;
7.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业务种类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8.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地域范围不属于对外资开放范畴;
9.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所占股比不符合规定要求;
10.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电信业务的外方主要投资者为香港、澳门
的,拟按照《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政策,申
请 WTO 尚未承诺开放的业务或者出资比例突破 WTO 政策时,未按
要求提交《港澳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九、申请材料目录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及技术方案专用表格(在线填写)
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在线填写)
3.公司及人员情况表(在线填写)
4.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在线填写)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批服务指南(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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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股东追溯及其相关证明材料(在线填写)
a.申请主体为内资企业:
若股东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电子版,1 份)
b.申请主体为外商投资企业:
若外方投资者为企业法人,需提交公司登记证(电子版,1 份)
若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明证(电
子版,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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