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作为近些年来比较流行的一种市场主体模式,在很多场景下被广泛使用,股权激励持股平台、私募基金、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所得,到底该如何纳税?
一、个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息、股息所得如何纳税?
合伙企业不是公司,其本身不涉及给合伙人“分红”或“利息”的问题。所谓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息或股息,指的是合伙企业投资于(债权投资或股权投资)其他单位,被投资单位向合伙企业支付利息或股息,合伙企业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将该利息或股息再分配给合伙人。
在这种模式下,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国税函【2001】84号)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注:适用20%的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