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事先确定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2)纳税人进口货物,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算其应纳增值税的计税依据,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如进口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范围的,其组成计税价格还应包括消费税税额,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的,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4)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为货物的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的合计。
(5)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或者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按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1+成本利润率)
或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X(]+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实际生产成本或销售外购货物的实际采购成本;该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6)对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但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征税。
(7)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在征收增值税时,折扣额不得冲减销售额。
(8)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但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时随价所支付或负担的增值税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