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企业:用工可以灵活,纳税必须守“规矩
实践中,灵活用工在劳动力资源配置上具有灵活性,但也由于其模式的创新性和独特性而在税务处理上存在不少风险点。对于灵活用工企业而言,用工可以很灵活,纳税应当“规矩”些。
刚刚过去的3月,平台经济频频以“被处罚”“被点名”等形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3月初,5家社区团购企业因不正当价格行为被市场监管部门开出罚单;3月15日,中央电视台3·15晚会点名网络招聘平台泄露用户信息……作为一种新兴经济模式,平台经济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已渗透到诸多行业和领域。而伴随平台经济的蓬勃兴起,灵活用工这种新业态也日益普遍。
通常来说,在灵活用工新业态中,服务平台(如外卖平台)与服务提供个人(如外卖骑手等)之间,并无直接劳务雇佣关系,充当其间“桥梁”的,就是灵活用工企业。灵活用工企业与灵活用工个人构成劳动关系或民事关系,服务平台则从灵活用工企业购买服务或要求其代理结算。
实践中,根据灵活用工企业与服务平台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存在两种常见的经营模式,即参与经营型和中间服务型。
参与经营型
参与经营型,指灵活用工企业作为服务提供方,与服务平台签订合同,向服务购买方直接提供服务。灵活用工企业与服务提供个人建立合法合规的用工关系,并为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服务平台直接向灵活用工企业支付服务费,灵活用工企业以服务费全额向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