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的应用目前愈发广泛,欧盟CE认证对无人机的要求也出现蕞新规定。UAS或无人驾驶飞机系统是由遥控驾驶的飞机。我们谈论的是用于砖业和非砖业目的的;例如农业、空中拍摄和地形测量的无人机。欧洲共同体的新法规(EU) 2018/1139 通过定义对无人机进行CE标志的要求,取代了成员国民航机构规定的规范。
2021年开始实施,2023年强制执行,涉及:低电压指令LVD电磁兼容指令EMC 电池指令,机械指令MD等。
国内大疆无人机目前拿到国内弟一份无人机CE证书。
欧盟立法EU 2019/947 强调了三类无人机:
开放式的:即运行风险较低的飞机,但根据欧盟法规2019/945的定义,现在必须使用CE标志。正如我们将在下一段中讨论的那样,开放类别包括3个子类别(A1、A2和 A3),分为5类具有不同特性的飞机(C0、C1、C2、C3 和 C4,以及自建无人机),其中每个类别都有特定要求。
特定的:这是具有中等风险特征的无人机,需要进行风险评估。此类别不需要CE标志。无人系统规则制定联合机构是负责定义指导材料和运营商必须履行的符合性声明的标准方案的技术委员会。
砖业的:这是用于高风险操作的无人机,这种被驾驶的軍用无人机——自然被排除在CE标志过程之外——需要飞行员认证和执照。
属于开放类别的无人机:
1. 法规(EU)2019/945规定了CE标志,并定义了每个开放子类别和类别的合规性要求。在某些情况下,新标准还规定了指定机构的干预。重量<250克的C0类和C1类-加上没有CE标志的自建无人机-属于A1子类。C2类飞机属于A2子类,C3和C4类飞机加上自建无人机,重量<25公斤且没有CE标志,属于A3子类。
2. 区分是基于重量(仅针对C1类 -基于动能),并施加与人员安全相关的某些限制。事实上,新的无人机标准不允许飞越集会和人群,并规定了额外的限制,飞越附近未参与的人也是如此;例如,对于A2和A3子类别,禁止在拥挤区域飞越。使用重量不超过250克的无人机无需专门培训,完成理论培训对于重量较高的无人驾驶飞机系统(C1、C2、C3、C4类和重量不超过25公斤的自建无人机)的飞行员,必须获得飞行规则和空域的概念。除C0和重量<250克的自建飞机外,所有级别都将配备能够实时发送有关识别和飞行剖面数据的设备。
认证需要涉及相关标准如下:
无人机标准: EN 4709-002-DRAFT 【现行】DraftDocument - Aerospace series - Unmanned Aircraft Systems - Part 002:Direct Remote Identification; German version ASD-STAN prEN4709-002:2021
EN60950-1:2006+A11:2009+A1:2010+A12:2011+A2:2013
EN 62479:2010
EN 301 489-1 V1.9.2(2011-09)
EN 301 489-3 V1.6.1(2013-08)
EN 301 489-17 V2.2.1(2012-09)
EN 300 328 V1.9.1(2015-02)
EN 300 400-1 V1.6.1(2010-08)
EN 300 440-2 V1.4.1(20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