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册公司需要提交哪些文件注销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及《内资登记规范》,
1.公司清算组公司注销登记负责人签字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公司破产程序结束后办理注销登记,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注明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公司办理注销登记破产程序结束后,由破产管理人签字;
3.人民法院破产裁定书、解散判决书,决议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拥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字确认文件。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如果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本材料将不提交。
5.确认清算报告;
公司破产程序终止的办理注销登记,不提交本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
如果公司破产程序终止后办理注销登记的,本材料将不提交。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国有独资申请注销登记的企业还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分公司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的证明。
8.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