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审批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事项代码:5171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国务院174号令修改为: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不定时工作制或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受理、审核、决定。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内容
企业申请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批,准予审批的,发给准予审批决定书。
(三)法律效力
未依法取得准予审批决定书的企业,不得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
(四)审批对象
拟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