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地区-特殊工时制 综合工时 不定时工时申请办理指南

更新:2025-02-01 08:00 编号:17230118 发布IP:218.82.171.133 浏览:11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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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特殊工时,综合工时,不定时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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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estions & Answers

Q:非全日制用工关系需要申请特殊工时吗?

A:不需要,非全日制用工与全日制用工为两种不同的用工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中,阐明了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而标准工时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工作四十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天的工时制度。



Q:外籍员工可以申报特殊工时吗?

A:可以申报,目前审批政策中没有限制外籍人员申请;


在实践中在北京、上海等地外籍人员也可以进行申报,并且特殊工时是以岗位进行申报,目前大部分地区如岗位职责符合申报条件,即不受影响。


Q:分公司是否可以直接适用总公司的工时批复?

A:各地规定不一致,需要向当地行政审批部门核实相关规定。


以北京地区为例: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以及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办法》(京劳社资发〔2003〕157号,以下简称157号文件)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按本规定办理。


根据规定北京地区分公司岗位如需实行特殊工时也需要在注册当地进行申请,而在此前我们了解到广东省对于申报主体要求为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分公司不不具有法人资格也就无法在当地独立申请。


Q:特殊工时申报期限应该如何选择?

A:以北京为例: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批准的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申报的岗位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批准时可以不规定实行时限,但因生产任务不均衡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批准其实行时限为一至三年;


申报年限的选择建议按照实行周期内申报岗位的变动大小决定,如企业内本身岗位调整较为频繁那么建议选择较短实行年限进行申报。


Q:如果企业的岗位无法符合申报特殊工时的要求,但其岗位需要长期在岗并每天超过八小时工作的应该怎么办?

A:可以通过调整员工的工作班次进行管理;


在上篇内容中我们提到标准工时制度是指劳动者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天的工时制度;


工作时间在上述标准范围内的,即是标准工时,不需要申请备案;


例如某岗位要求员工在岗时间为早9:00至晚21:00,那么从该岗位全天的工作时间来看已经远超标准工时制所规定的工作时间;


在该岗位不符合特殊工时的审批标准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岗位工作时间划分为两个时间段,早9:00至中15:00,中15:00至晚22:00;安排员工进行倒班制工作,调整为符合标准工时的工作时间。


Q:企业成功申报特殊工时后且在有效期内,如已申报岗位阿的员工离职或有新员工入职,此岗位是否还可以继续适用特殊工时?

A:可以适用。


在特殊工时申报的相关规定中明确了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用的均为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


这也就意味着特殊工时申报的是工作岗位而非特定人员,在适用岗位已经做过申报并且未超出有效期内的情况下,员工入离职并不会影响岗位的有效性,


但需要特别注意一点,如员工在岗位申报前已经入职并且在申报时未征求其意见或员工不同意申报的,该名员工则无法适用。


Q:特殊工时制审批超出有效期或岗位发生变化需要重新申报吗?

A:需要。根据《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出现下列情形应重新申报:


(一)企业法人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批准实行时限已满的;


(三)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工种岗位发生变化的。


Q:企业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加班工资的支付周期是多久?

A:可以岗位的申报周期为加班工资支付周期。


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内容规定: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如企业申报周期以年为计算标准,那么判断是否超出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也应当是以年度总实际工作时间为标准;


在当年度结束后才能够判断是否有加班工资产生,如企业考虑到支付员工加班工资周期过长,在高于法定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与员工协商安排。


Q:领取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后企业还需要完成什么程序?

A:按照当地审批部门所要求的公示程序进行公示。


Q:特殊工时批复日期没有接续,断档期间应该怎么办?

A: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有固定实行期限,两次审批期间有间断情况也比较常见;


那么在此间断期内没有行政批复,企业执行的为标准工时制度,即按照标准工作时间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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