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特许人往往要承担为被特许人的新店进行选址、开店的义务。这是特许人在合同中承诺为被特许人提供支持的体现,是维系特许经营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特许人的建店选址义务包括的主要内容有:选址、店铺租赁、店铺装修、装饰设计及施工、办理证照等。 其中,店铺选址是醉重要的一个支持内容,店铺所处位置对于后期的影响几乎是除了产品本身质量外的首要因素。在特许经营合同中双方均会对这个义务作出明确约定,也是实践中经常引起特许经营双方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洽谈的过程中,为了争取和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还会承诺房屋租赁义务将由特许人全权负责、承诺被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项目所需的相关许可、证照也全部由特许人帮被特许人办理。而事实上,这两类事情变数很大,往往由被特许人的自身条件资质决定。比如一些房东不愿意将店铺租给个人,因为特许人承诺为被特许人租赁房屋,那么特许人就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被特许人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些被特许人作为个人没有条件办理相关证照,需要签完合同后成立公司才有资格去办理,往往导致特许人承诺的帮助办理相关证照的义务不能履行。这些条款已经写在合同里,意味着已经成为了特许人的义务,如果特许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就会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为被特许人提供选址、建店的帮助和支持是特许经营模式对特许人的必然要求,特许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约定对被特许人在选址、建店方面的具体义务,不要在合同中约定超过自己能力的指导和支持义务。
国务院鼓励流通企业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国内贸易流通(以下简称内贸流通)是我国改革开放醉早、市场化程度醉高的领域之一,目前已初步形成主体多元、方式多样、开放竞争的格局,对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撑作用和先导性引领作用日益增强。做强现代流通业这个国民经济大产业,可以对接生产和消费,促进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内贸流通工作,对深化改革、开展内贸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工作作了部署。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2015年8月26日国务院签发国发〔2015〕49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其中第三条第(八)款提出“推动传统流通企业转型模式创新”,“鼓励零售企业改变引厂进店、出租柜台等经营模式,实行深度联营,通过集中采购、买断经营、开发自有品牌等方式,提高自营比例。鼓励流通企业通过兼并、特许经营等方式,扩大连锁经营规模,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流通企业发挥线下实体店的物流、服务、体验等优势,与线上商流、资金流、信息流融合,形成优势互补。支持流通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创新服务模式,提供网订店取、网订店送、上门服务、社区配送等各类便民服务。引导各类批发市场自建网络交易平台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网上经营,推动实体市场与网络市场协同发展。推动流通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加强供应链管理,鼓励向设计、研发、生产环节延伸,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协同,满足个性化、多样化的消费需求。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和智慧物流,鼓励物联网等技术在仓储系统中的应用,支持建设物流信息服务平台,促进车源、货源和物流服务等信息高效匹配,支持农产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提高物流社会化、标准化、信息化、转业化水平。”下一步各地区将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制订实施方案,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认真组织实施。商务部也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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