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特许经营合同具有双方地位不对等性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地位的不对等性并不代表合同是由不平等主体签订的,与一般的合同无异,特许经营合同也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特许经营人是商标、专利和专有资源等经营资源的所有人,且jue对性地掌握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经营模式,通常具有比较强的经济实力,而被特许人通常只能通过特许人的描述来对特许人进行了解。这种信息的不对称性使得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不平等,被特许人很可能会由于信息的掌握度不够而受到权益侵害,法律会向被特许人倾斜,如《条例》中专门规定了特许人有信息披露的义务。
特许经营权招标方式《招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带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的,且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这样的工程建设项目则可不进行招标,如果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没有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确定,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的,这样的项目也应进行招标。(编者注:选择投资人的招标,与工程建设的招标,是分开的)这实际上,也从侧面说明,不是所有特许经营项目都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也有一些特许经营项目采用其他方式进行。如果所有特许经营项目都是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对此处情形的描述应为“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误区三:特许人“协助”加盟店带款如今,特许人的产业布局不再单一,“左手金融,右手实业”的特许人非常多。即便是老老实实专心做实业的特许人,也因为各大金融平台猛烈的“合作”邀约,随之动心。此前,网传加盟名创优品前期投资费用高达200~300万元,而对此,如被特许人没有足够的资金去开店,那么,名创优品会推荐筹资方式——向分利宝借贷。分利宝是个P2P理财平台,是由名创优品负责人叶国富创办,专门为包括名创优品在内的合作品牌的加盟商,提供店铺融资担保借款。主要的模式是,加盟店用店面做担保,在分利宝平台上进行融资开店,而带款资金多以保证金、加盟费等形式流回名创优品。这样的模式有“自融”之嫌,但由于借贷人主体是加盟商而非名创优品,“自融”之嫌也难以认定。但“疑似自融”的争议也足以让名创优品的品牌形象受到打击,后来名创优品负责人叶国富不得不将分利宝所属公司多次进行变更等,与其撇清关系。除上述案例外,实务中也有很多特许人因疑似参与“套路贷”或与金融平台违规合作而受到“牵连”。当然,“疑似自融”或与金融平台“紧密合作”本身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违法,但对于特许品牌声誉多少会有不利影响,而一旦出现问题,则极可能涉及刑事犯罪,对品牌声誉更是重大打击。特许人应当避免参与“疑似自融”的行为,慎重对待金融平台的“合作邀约”。实务中,特许人收取费用还有不少误区,而此类误区,大多与特许人不了解特许经营模式、对自身的特许经营体系缺乏规划、盲目跟风等有关。特许人务必在了解zui基本的特许经营模式及法律规定后,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特许经营体系,不要为了短期利益,胡乱收取费用以及盲目地与金融平台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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