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境内主体之间股权转让的审批办理流程,通常都是工商变更登记在前,税务信息变更登记在后,并在办理税务变更的就本次股权转让缴税事宜进行申报。
由于自然人不存在如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务申报等强制性规定,且股权转让所得并不属于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范畴,对于转让方是境内自然人时的纳税与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监管漏洞。
2022年12月2日,上海市税务局与上海市市场监督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股权变更登记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查验服务工作的通告》,要求个人转让股权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时,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必须先办理纳税申报。这个做法,无疑给个人股权转让交易的纳税申报事宜套上了紧箍咒。
通告明确指出,个人股权转让的缴税地,既不是个人户籍或经常居住地,也不是受让方所在地,而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这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第十九条保持一致,即“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