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容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办理办法
一、《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11年5月1日,卫生部新修订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其中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相关事项有了新的规定,主要包括:赋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和监督范围的权力;规定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需要提交的资料;规定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复核期限;规定了公共场所变更相关事项等。为了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故需要对《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原办法自2009年实施至今,各区县在开展日常公共场所许可工作实践中,也提出部分内容需要进行修订。
二、本市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范围是什么?
本市对以下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管理:
(一)宾馆、旅店、招待所;
(二)经营面积150平方米以上饭馆、咖啡馆、茶座;
(三)酒吧;
(四)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
(五)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棋牌室、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音乐厅;
(六)游泳场(馆);
(七)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八)经营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店)、书店;
(九)候车(机、船)室。
三、《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是如何规定的?
《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经复核通过后加贴有效凭证。
四、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有哪些?
(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经营者取得《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两个月内,对该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经营者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要求其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的名单和相应的健康合格证,经限期整改后仍未提交的;
(三)提交的经营场所检测报告中卫生指标检测结果不符合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经限期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卫生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