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持受限主体包括哪些?减持受限主体在哪些情况下不得减持?
根据《减持新规》第二条的规定,减持受限主体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董监高,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特定股东)三种类型。此外,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八条、第十条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减持受限主体,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一致行动人。对于上市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第一大股东及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作为受限主体。
根据《减持新规》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减持受限主体存在以下几种情形时,不得减持:
1.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个月的。
2.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因以下事项触及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减持主体不得减持。具体情形为:(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其他重大违法退市情形。
4.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沪深交易所《减持细则》第八条规定:“计算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减持比例时,大股东与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一致行动人的认定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