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贸公司出口退税申请|提交退税的材料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新出口退税管理系统会延续原有的三种在线申报途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任意一种途径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允许撤回申报申请
纳税人申报出口退(免)税后,在税务机关核准通过前,发现申报数据有误或自愿放弃该笔已申报退(免)税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撤回退(免)税申报申请,申请将该批次申报数据撤回或放弃相应退税申报。
1.申请撤回的原申报业务类型
按照撤回申报的对象的原申报类型填写,具体分为:免抵退税申报、免退税申报、购进自用货物申报、出口已使用旧设备申报、代办退税申报、横琴平潭退税业务(货物)申报、非自产消费税特准退税申报等。
2.撤回原因
(1)申报错误申请撤回;
(2)自愿放弃申请撤回。
【温馨提示】
撤回原因选择“自愿放弃申请撤回”,还需要录入原申报关联号/原申报序号、凭证种类、凭证号码。
3.关联号编制新规则
新系统的关联号编制规则为以出口报关单上每一个项号作为关联号的编制单元,即以全长度21位报关单号(18位报关单号+3位项号)分配1个关联号的原则编制,不同的报关单或同一报关单上项号不同的出口货物不得使用同一关联号。
关联号对应业务拆分细化后,将使出口企业相关业务按规定转调查评估时,受到的退税影响小化。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享受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
3、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企业应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海关代码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于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填写《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生产企业填写一式三份,退税机关、基层退税部门、企业各一份),申请办理退税登记证;外贸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外贸企业应在购进货物后按规定及时要求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其购进货物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退税(以国家实时政策为准)部门应要求外贸企业自开票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