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是政府批复,需提交市政府的批示文件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新设立企业持填写完整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工商局窗口领取)到所属分局
登记大厅加盖受理意见,然后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经
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到市行政大厅工商局窗口核准。(工商局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保
留期为6个月)
三、办理前置许可审批。
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的,企业应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相关部门办
理相关范围的前置许可批准文件证书。
四、开立临时银行账户。
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开立临时账户,把注册资本中的货币资金存入
银行。
办理临时账户所需的证件:股东的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
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财务章,办理企业公司的指定法人身份证(可更改)名
称预核准通知单。
五、验资
凭“银行存款证明”到验资机构验资,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
六、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到企业住所地县、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1000
万以上的企业,可以自行选择在县、区工商局或者市工商局登记注册。
需提供材料:
1、《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表》(工商局处领取);
2、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署,法人股东盖章,自然人股东盖章);
3、首次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聘书委派书等;
4、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
证书复印件;
5、验资报告;
6、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一年以上)复
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8、承诺保证书(工商局窗口领取)。
9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决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
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