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选择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在申请简易注销前,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主动向社会公布拟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告和全体投资者的承诺。
2.省工商局依托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地税、国税等部门实现企业简易注销相关信息的推送和反馈。
3. 公告期内,有关部门可以对企业注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后,公告系统不再受理异议。
4.企业应当自公告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5.登记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或者利用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进行查询检查,并根据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