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和发证机构应符合商务部、海关总署每年公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
(2)本机构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的申办主体应为注册在本市市内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企业;
(3)有效、合法的外贸合同;
(4)对涉及实行资质和配额管理的商品,企业还须具备商务部或其他主管机构的相关批准文件;
(5)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进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批准文件以及进口合同的内容相符,备注栏的内容完整、准确;(6)“《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口审批单》及其他批准文件”。
2.不予批准的情形:(1)经营者不具有相关经营资格。 (2)经营者提交的申报材料不完整或不合法、无效。 (3)申请表的相关内容与进口货物管理及许可证管理的有关规定、进口批准文件以及外贸合同的内容不相符,备注栏的内容不完整、不准确。(4)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