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务派遣许可证申请资格
(一)注册资金不能低于rmb200万余元;
(二)有和开拓市场相匹配的固定办公场所和设备;
(三)有适用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上海市办理劳务派遣许可证材料
(一)劳动派遣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是《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企业章程及其验资报告部门出具的汇算清缴报告或是年度审计报告;
(四)经营地的权属证明及与开拓市场相匹配的办公设备机器设备、信息系统等明细;
(五)法人代表的身份证件;
(六)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包含劳动合同书、劳务报酬、社保、上班时间、休息休假、工作纪律等与员工合法权益有关的管理制度文字;拟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劳务派遣合同样版。
上海劳务派遣许可证办理手续
(一)申请办理。由申请者明确提出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提交法律规定相关材料。
(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申报材料存有能够现场更改错误的,申请者能够现场更改;申报材料不全或是不符法律规定方式的,理应现场或在5个工作日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必须更正的相关内容,逾期未告之的,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是审理;申报材料齐备、适用法律规定方式,或是申请者按照规定递交了所有更正申报材料的,作出处罚审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策。
(三)审理。批准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明确提出申请确定办理的,理应出示《受理决定书》;确定不受理的,理应出示《不予受理决定书》,表明不受理的原因,并告知申请者具有依规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诉讼的权力。
(四)审查。许可证行政机关确定审理办理的,理应对申请人递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查。依据法定程序和流程,必须对申报材料的本质具体内容进行核查的,许可证行政机关理应分派2人以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五)确定。批准行政机关应当在审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日内做出是不是准许行政许可事项的决策。20个工作日日内无法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单位责任人准许,可延长10个工作日日,并应该将增加期限原因告之申请者。
(六)通告领结婚证。批准行政机关应当在做出准许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日内告知申请者领到《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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