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不再单独核发酒类经营许可证|纳入食品经营范畴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调整酒类商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公告》,对酒类商品的经营许可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内容,上海市将不再单独核发《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和《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而是将酒类商品经营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的范畴,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的经营项目。
具体而言,酒类商品经营将在食品经营项目二级目录中标注为“含酒类(批发)”、“含酒类(零售)”、“含乙醇饮料”。这一调整旨在统一管理规范,便于企业和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提高市场经营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该公告自2023年7月10日起正式实施,并有效期至2028年7月9日。在此期间,经营酒类商品的企业将按照食品经营许可的要求进行申请和审批,并在经营许可证上明确标注涉及酒类商品的经营范围。
对于已取得《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酒类商品零售许可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经营者继续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办理含酒类商品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许可。
而在此前,经营酒类商品需要先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具有至少两名酒类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应条件才能取得酒类经营许可。
2022年8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8月11日,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上海市长宁区**********室制售“**蛋糕”、“****雪媚娘(杨枝甘露)”等冷加工糕点和“多肉晴王葡萄”等自制饮品,并在当事人开设的微信店铺“******饼干甜品工作室”上对外销售。上述期间内,当事人制售冷加工糕点和自制饮品共计获得收入人民币31849.5元。2022年8月11日案发当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原材料及半成品价格金额共计人民币1659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1849.5元,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33508.5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2年8月11日当天停止食品经营活动,销毁经营场所内原材料及半成品,并于2022年10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